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28/2010-72343 文号:湘地税函〔2010〕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0-28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5-03-02 签署日期:2010-01-29 登记日期:2010-02-01 所属机构:省地方税务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0-02-01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 〕 23 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 167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方式下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
由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涉及到多级预算级次,个人所得税税额需要清算确定,且全省地税系统县市区局均已开立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好地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与退税,省局决定,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原则上采取纳税保证金方式。证券机构将已预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附件 1 ),作为证券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款项类别”栏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同时,主管地税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附件 2 ),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栏写明“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缴入地税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二、关于采取纳税保证金方式下的税款结算与退税管理
证券机构以纳税保证金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按以下三种办法办理税款结算与退税。
(一)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的,多缴部分凭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 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结算资料以及主管地税机关填制的《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附件 3 ),及时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同时,将应纳税款部分分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二)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的,主管地税机关就纳税人应补缴税款部分开具相应凭证直接补缴入库;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纳税保证金的收纳缴库、退还办法、会计核算以及账户利息、结算费用的支付问题等,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5 〕 181 号)和《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人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 2007 〕 69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执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严防发生账户资金的占压、贪污、挪用、盗取等情形。
附件: 1. 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
-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3 .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 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 | ||||||||||
| 税务机关(印章): | NO : | |||||||||
| 交款人全称 | ||||||||||
| 交款方式 | 款项类别 | 交款日期 | ||||||||
| 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 | ||||||||
| 交款事由 | ||||||||||
| 受理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领导审批 |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 说明:交款人应当填写全称;交款方式为转帐或者现金;款项种类应当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类别分别填写;受理部门为具体受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部门);本表一式二联,受理部门和计会部门各执一联。 | ||||||||||
附件 1 (此表由各地自行打印)
附件 2 (省局已印制)
|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 ||||||||||||
| NO. | ||||||||||||
|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 | |||||||||||
| 缴款人 | 代 码 | 地 址 | ||||||||||
| 全 称 | ||||||||||||
| 类 别 | 金 额 | |||||||||||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 合计 | 大写 | |||||||||||
| 税务机关 (章) | 填票人 (章) | 备注 | ||||||||||
| 第一联(存根联):税务机关留存 | ||||||||||||
| 第二联(收据联):税务机关盖章后交缴款人留存 | ||||||||||||
| 第三联(记账联):税务机关作为会计凭证 | ||||||||||||
附件 3 (此表由各地自行打印)
| 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 | ||||||||
| 税务机关(印章): | NO : | |||||||
| 收款人全称 | ||||||||
| 收款人开户银行 | 帐号 | |||||||
| 支付方式 | 资金用途 | |||||||
| 支付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 | ||||||
| 申请理由 | ||||||||
| 申请部门意见 | ||||||||
| 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 计会部门意见 | ||||||||
| 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 领导审批 | ||||||||
| 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 说明:收款人应当填写全称,缴入国库时应填写国库名称;支付方式为转帐或现金支付;资金用途分别为:缴纳税款、退还给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等)、支付拍卖费、保管费等。申请部门为原具体受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部门)。本审批单一式二联,申请部门、计会部门各执一联。 | ||||||||
国 家 税务总 局
特 急 国税函〔 2010 〕 23 号
国 家 税务总 局 关 于限售股 转让
所得 个 人所得 税 征 缴 有 关问题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 167 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下列方式中确定一种征缴方式:
- 纳税保证金方式。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有关凭证(凭证种类由各地自定),作为证券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或“品目”栏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务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栏写明“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 预缴税款方式。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 7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代扣代缴税款有关规定办理税款入库,并分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可由代扣代缴税款的证券机构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交纳税人。各地税务机关应通过适当途径将缴款凭证取得方式预先告知纳税人。
二、关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下的税款结算和退税管理
(一)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征缴税款的结算
证券机构以纳税保证金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多缴部分税务机关应及时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同时,税务机关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应纳部分作为个人所得税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税务机关就纳税人应补缴税款部分开具相应凭证直接补缴入库;同时税务机关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地区,税务机关可通过联网系统办理税款缴库。
纳税保证金的收纳缴库、退还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5 〕 181 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 〕 12 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严防发生账户资金的占压、贪污、挪用、盗取等情形。
(二)采用预缴税款方式征缴税款的结算
证券机构以预缴税款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补(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补缴入库或税款退库。
二○一○年
一月十八日